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志愿者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志愿者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查看: 3533|回复: 8

卫生部要求核查并公布北大医院事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1-5 08: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周婷玉)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许多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生“非法行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卫生部高度重视此事并于4日作出相关回应。

  据悉,卫生部已责成北京市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卫生部要求北大医院针对临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北京大学医学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调查处理好此次事件。

  卫生部指出,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临床医生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必然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过程。为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并最终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安全可靠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执业医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和教育部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卫生部表示,严格意义上说,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而非正式的行医。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近年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并通过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的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08: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的《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节目认为,许多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生在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该片一经播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临床医生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必然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过程。为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并最终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安全可靠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执业医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和教育部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严格意义上说,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而非正式的行医。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近年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并通过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的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

卫生部已责成北京市卫生局对媒体报道的北大医院医学生从事临床诊疗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卫生部要求北大医院针对临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北京大学医学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调查处理好此次事件。

发表于 2009-11-5 11: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和这个医院打过交道,在电视上看到相关报道,很愕然……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12: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11月3日21时许,中央电视台2频道(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之“半小时观察”栏目播出了一档题为《北大医学教授为何死在北大医院?》的节目,次日,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其中多次提到我院“非法行医”,其报道内容失实、断章取义,及其严重地毁坏了我院的名誉,并在社会产生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令全院教职员工感到无比震惊和愤慨!

     该节目以我院2006年发生的一起目前正在审理的医疗案件为由,对我院进行暗访调查。死者熊卓为系我院心血管内科的一名研究员,因腰椎滑脱在我院骨科住院诊治,由骨科主任李淳德教授主刀成功实施了手术,但术后发生了肺栓塞并发症,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重症监护室死亡。肺栓塞乃骨科术后卧床可能发生的致死性的并发症之一,而手术本身的成功不能否认。

     在熊卓为发生肺栓塞后,我院立刻调集人员全力抢救,但终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至于是否应预防性使用低分子肝素等说法,目前在骨科学界尚存在争议,且非诊疗指南的必要内容。新闻记者并非骨科专家,却公然使用“治死”作为主标题内容耸人听闻,有悖于记者的职业道德!

     此外,节目中多次出现“非法行医”或“无证行医”等词汇,亦非属实报道。为熊卓为施行手术的主治大夫李淳德系我院骨科主任,是医院的注册医师,其他相关医师亦不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况,本案涉及的住院医师于峥嵘亦已取得医师资格。根据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的“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于峥嵘医师当时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所以并不是非法行医,并且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从未得到“非法行医”的判定结论。这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已经有了裁定。

     该节目在本案二审的两天前播出,在宣判前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将有可能干涉司法,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反映出个别新闻工作者丧失职业道德的现况。我院强烈谴责这种危害社会和谐的无耻行径,呼吁主流媒体应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在利益和良知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院是北京大学的首家综合性教学医院,承担着培养我国医学事业接班人的重要任务,院内有很多医学的研究生跟随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学习并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研究生不同于普通的医学生,他们都已经取得医学学士学位并正在接受正规的住院医师培训。急诊的刘希高医师已经本科毕业,取得医学学士学位,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刘希高在急诊值班按照医院规定是有上级医师指导的,并不属于非法行医。暗访中违反医院规定未请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开具处方乃其个人行为,没有代表性,我院已按规定处理,目前正在进行批评教育。我们在深入了解实情的过程中从刘希高口中得知,在当日暗访时,乔装成病人的记者在提问中存在故意引导答案的嫌疑!其后暗访的即将参加手术的医生也并非主刀医师,以助手身份学习合情合法。

央视记者庄严未通过正式采访程序而是通过暗访针孔摄像的方式进行不实报道,我们呼吁主流媒体应肩负起自己的责任,维护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不能进行失实的断章取义的报道。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委员会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12: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CCTV2的报道

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57260946820884


发表于 2009-11-5 13: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关注啊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14: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学教育是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教育活动,它实现了医学知识和经验的传承创新,承担着培养医学人才的任务。有史以来,医学教育就有其客观规律和特殊性。

  自18世纪近代实验医学建立起来后,医学教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它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基础知识学习阶段、医学知识学习和临床实践阶段,最后进入医生职业培训阶段。因此,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成长成熟是医学教育的特殊规律之一,是国际惯例,也是最有效的培养模式。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医学教育的客观规律和特殊性与医疗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并无矛盾,事实上,医学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救死扶伤。

  北京大学医学部及其附属医院一直以来严格按照国家《执业医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医学教育,严格按照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进行管理,各附属医院一向严格遵守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保障医疗的安全和患者的利益,北京大学医学部及其各附属医院均制定有严格的医疗安全流程和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不是非法行医。北京大学医学部及其各附属医院对此类活动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特此声明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09年11月6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14: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参与抢救熊卓为研究员的专家回应



  脊柱手术后发生肺栓塞并发症,经积极大力抢救无效去世的熊卓为研究员是我们的同事,我们为她的不幸深感惋惜和痛心。但是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有关肺栓塞的预防和治疗,完全是学术问题,应当经正常渠道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评说,任何个人的说法毫无依据和价值。第二、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北大医院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由无医生资格的医生抢救危重患者,违背事实,愚弄群众,破坏医患关系。我是参与抢救的医生之一,有责任向广大人民群众说明救治的真实过程。患者发病后,骨科住院医生、主治医师及时到场救治,但患者很快呼吸心跳停止,即刻给予心肺复苏(包括持续心外按压),5分钟内麻醉科医生,内科二线、三线医生到场,行气管插管,持续心外按压,但心跳、呼吸均未恢复。很快骨科主任到场并与院方共同组织各科专家包括心内科3位主任医师、教授(其中我是最早到场的一位);重症监护室及麻醉科主任,阜外心血管病院院长、心外科主任,阜外心血管病院副院长、心脏内科教授,心脏外科主任医师,肾脏科主任以及亲临抢救现场的院长陆续到场。在这些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能的专家指导下共同救治。但由于患者发病后即刻呼吸、心跳停止,实行了有创的心肺复苏,无法选择溶栓治疗,由于患者自主心跳、呼吸一直没有恢复,只有在持续的心外按压下才能有心跳,长时间有效的胸外按压,因此有了无法完全避免的肋骨、内脏损伤。由于在辅助循环下开胸取栓必须应用肝素,必定在损伤部位会导致出血。尽管在大家坚持不懈的抢救历时近7个小时,但终因抢救无效,熊老师(通常科里的同事都这样称呼她)离开了我们。
  尽管专家们都知道,引发呼吸、心脏骤停的巨大肺栓塞是很少有机会救治成功,人们也许还记得当年北京某三甲医院的科主任,术后起床发生肺栓塞,呼吸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但熊老师是和我们天天工作在一起的同事,我们不想她会就这样离去,所以才有像她的亲人一样的心情,一直没有终止心外按压才能维持的心跳,总想希望她能活过来,由于这样长时间按压难以避免的导致了她肋骨、内脏损伤 。
  老百姓可能都知道,任何一家医院的危重病人救治均有上级医生,即有专业经验的医生参加,不可能由所谓的无资格的医生独立完成。记者的报道哄骗不了老百姓。
  中央台记者不实的报导,使北大医院人气愤,不平。同时这样不实的报导也有损国家声誉。 北大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是我国历史上成立的第一所国立医院,有近百年的历史,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优良传统,在此云集着众多的老、中、青专家、教授、学者,他们一代代传承、创新,服务于广大的人民大众,并肩负着国家赋予的培养医学人才和医学研究的使命。近百年来为国家培养了无数的医学人才,遍布全国各地,他们具有极高的职业素质,娴熟的技能,大多成为学科带头人,也不乏知名院士。北大医院人也为工作、学习,成长在此而感到骄傲和自豪。他们每天全心全意服务于云集在此的全国各地的患者,以及北京专科医院转诊到此的疑难、复杂患者,有无数的患者在北大医院获得新生。厚德尚道是北大医院的院训,她出自于北大医院人的心,落实于北大医院人的行动。这些不是任何人随意诽谤就能改变的事实。北大医院人坚信自己,不会也没有被这种不实的舆论压倒,广大患者仍然信任我们,我们在各自岗位上仍然接诊着源源不断来求治的患者,为他们全心全意服务着。

参加抢救的心内科主任医师、教授 丁文惠
2009年11月8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10: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1-10 10:31:28编辑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志愿者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 ( 京ICP备1405663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086号

GMT+8, 2025-6-8 07:27 , Processed in 1.183893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