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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草案)》有关情况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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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21: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医疗临床用血在临床治疗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首都医疗卫生工作具有资源丰富、技术先进等优势,全国各地的众多疑难重症患者都集中到北京求诊、治疗,致使本市医疗临床用血总量长年居于全国城市首位,外地患者用血已经占到总用血量的一大部分,临床医疗用血总量大,还存在着血液偏型和季节性短缺等问题。北京市临床用血的这一形势决定了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北京的献血管理工作经历了有偿卖血、义务献血、计划指标献血等发展阶段。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这标志着我国的献血制度从义务献血走向自愿无偿献血。《献血法》实施后我市开始大力推行街头自愿无偿献血制度,献血工作逐步从计划献血组织工作模式转变为自愿无偿献血工作模式,无偿献血工作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全面审视过去献血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适应自愿无偿献血制度需要的工作模式和新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献血法》无偿献血制度的要求。

此次起草《北京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以贯彻《献血法》规定的自愿无偿献血制度为基本原则,以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保障献血者的权益为目的,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健全本市的公民献血激励奖励政策

调整献血激励政策,对无偿献血者实行优先用血、免费用血是体现公平性的政策保证,也是提高公民献血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测算数据为参照的基础上,《办法(草案)》提高了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的比例,规定“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累计献血超过两千毫升的公民,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使用血液。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配偶、父母或子女,自公民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这一政策与过去相比,对献血者本人的优惠比例大大提高。

二、明确各有关单位动员组织公民献血的职责

无偿献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献血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法定职责。为此《办法(草案)》对各单位承担的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的职责进行了强化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

三、明确献血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职责

无偿献血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办法(草案)》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献血办公室、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血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工作。红十字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规定献血日常管理和应急保障

公民献血的方式可以直接到血站、血站设置的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组织下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采供血单位应当对参加街头献血的公民的姓名、单位等情况进行登记,应献血都要求,向献血者所在的单位、乡镇、街道进行反馈,并列入其献血工作考核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内容。

为了做好医疗用血的保障,《办法(草案)》规定了以下措施:1、建立固定献血员制度;2、建立志愿献血预备队;3、建立特殊血型公民数据库; 4、建立应急预警机制。

五、加强采供血管理,为献血者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体现关爱

要求血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落实采供血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采血人员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要求、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并应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接待献血者礼貌、热情、周到、耐心,对献血员的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北京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招募和采供血、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献血制度)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机采成分血的无偿捐献;鼓励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第四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二)协调推动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保障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的临床医疗用血需求。

(三)将还血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献血工作经费由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用于无偿献血动员、组织、表彰、还血等工作。

(四)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献血委员会。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红会职责)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各级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二)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社会参与)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资助无偿献血事业发展,鼓励公民成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志愿者权益。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二)加强对本市临床医疗用血的监管。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八条 (用血奖励制度)本市实行公民无偿献血、优惠用血的制度。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累计献血超过两千毫升的公民,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使用血液。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配偶、父母或子女,自公民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参加本市无偿机采成分血捐献的公民,以捐献一单位机采成分血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临床用血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用血报销政策)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临床需要用血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献血方式)公民可以直接到血站、采血屋或流动采血车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组织下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

第十一条 (街头采血点)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采血点设置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街区或其他适宜场所停放流动采血车或设置采血屋,为献血公民提供方便。

血站应当对参加街头献血的公民的姓名、单位等情况进行登记。应献血者要求,向献血者所在的单位、乡镇、街道进行反馈,并列入其献血工作考核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

市精神文明办应当将单位动员组织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情况列为精神文明单位评选的条件。单位职工参加街头无偿献血的情况列入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血站应当为组织团体无偿自愿献血的单位实现预约上门采血服务。

第十三条 (固定献血员)血站应当对有献血意愿的公民登记造册,建立固定献血员队伍,并根据其献血时间、地点等意向提供采血或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献血预备队)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组建献血预备队,公民自愿报名参加。

区县献血办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预备队员登记造册,在血液库存不足或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预备队员自愿献血。

第十五条 (特殊血型公民数据库)血站应当加大对稀有血型的筛查力度,建立稀有血型公民健康信息数据库和联系网络,掌握动态库存信息,并为其献血提供相关服务。在发生临床稀有血型用血需求时,血站应当动员稀有血型者参加无偿献血,稀有血型者所在的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用血预警系统)本市建立临床用血应急预警系统。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对血液保障采取分级控制的方式,并将其纳入北京市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出现其他临床用血短缺的情况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和参加献血,保障临床应急用血的供应。

第十七条 (采血服务)血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制定并落实采供血服务规范,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采血人员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岗位要求、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并应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接待献血者礼貌、热情、周到、耐心,对献血员的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食品和休息条件,体现关爱。

第十八条 (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工具、商场、机场、车站等各类公共场所应当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通过定期登载公益性广告、播放公益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自愿无偿献血意义,普及血液科学知识及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第十八条 (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将血液科学知识和公民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列入学生健康教育教学大纲,并将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作为考核学校教育成果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 (部门配合)各级工商、城管、道路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对规划设置街头采血点、停放献血车应当予以支持,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表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红十字会给予表彰:

(一)公民个人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组织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成效显著的。

(三)其他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和采供血、临床用血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表彰每两年一次,具体表彰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加本市献血的外地居民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优惠用血政策及表彰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的《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09-3-16 21: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求意见的期限:2009-3-15---2009-3-31
发表于 2009-3-17 13: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常献血的要好好看看,提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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