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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儿童购票1.1米免票线实行十年后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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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00: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路标准:1.1米以下免票;1.1米到1.4米半票;1.4米以上全票

●航空标准:12周岁以上全票;年满2周岁、未满12周岁半票;未满2周岁收成人票的10%

●建议:儿童体质比10年前提高,应实行1.4米免票线

“孩子坐公交车买半价票,坐火车却要买全票,看电影也要全票。针对儿童的购票优惠标准有些乱。”黄金周期间,许多家长带孩子外出旅游,购票时却遇到不同的优惠执行标准,这让家长们颇感困惑。

儿童身高多少可以享受半票优惠?应以身高还是年龄为标准?争议声中,深圳不少市民建议要提高1.1米身高的免票标准,或者以儿童的年龄为免票或优惠界限。

调查 公交铁路航空标准不同

前日,市民李女士反映,她的儿子今年10岁,身高1.5米。以前儿子坐公交车都能享受半价优惠,但前日她带儿子去世界之窗游玩时,售票员告诉她必须购买全票。“我儿子还是小学生,为什么不能凭学生证享受半价呢?”李女士十分困惑。

按深圳火车站规定,儿童身高在1.1米以下免票,但必须由成年人带领;1.1米到1.4米的儿童享受半票;1.4米以上则必须买全票。这个标准是铁道部1997年颁布实施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第19条规定的。

相对而言,公交和地铁则相对宽松。据了解,深圳中小学生持深圳通学生卡可享受票价5折优惠。若没有卡,则要按身高标准收费,其规定跟火车站的规定一样。航空公司则是以年龄作为判别标准:凡年满12周岁以上的旅客须购全票;年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应按成人票价实际数额的50%收费;未满2周岁的婴儿,收取相当于成人票10%的票价。

建议 提到1.4米或按年龄免费

针对凭学生证可购买优惠票的规定,一些家长称,目前并非所有的学校都为学生办理了学生证,“没有学生证,一些凭学生证才能享受到的优惠,学生就无法享受到。”

孩子越长越快,按儿童身高来定的收费标准是否也该做相应调整?家长周女士表示,现在孩子营养好、发育早、长得高,10年前开始实施的1.1米免票线是根据当时的生活状况和儿童身体状况决定的,显然不能满足目前的儿童成长的需要。不过,也有市民提出了不同看法:“‘一刀切’的免票线不科学。我觉得免票标准如果以年龄作为免票标准,同龄的儿童就能享受到相同的待遇,还省去了判定身高的麻烦。”

官方 调整标准需与企业协商

深圳市旅游局资源与市场处的工作人员说,是否调整儿童的免票标准,市旅游局不会直接出台规定,但对率先调整的企业将予以支持。如果考虑到深圳儿童“长高”的实际情况,需调高免票身高线,市交通局需要与各公交企业协商。

近些年来,我国儿童平均身高长了十几厘米。目前我国7岁孩子身高超过1.4米的也很常见。专家表示作为民生福利的一个内容,政府部门可以考虑提高儿童免票高度,使更多家庭和孩子享受到优惠。 (据深圳晚报)

 铁道部一成不变的规定:

1: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

2:铁路食品价高,从不主动给发票。

3:无座票与有座票同价。

 楼主| 发表于 2008-10-6 00: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28年前的“古老”法规还要暂行多久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一条建议中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王翔委员的建议,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提速”修改。

 

显然,在市场经济日渐步入正轨和人民生活和消费水平逐步提高的今天,铁路部门仍沿用28年前的“老皇历”——《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仅给予伤者一次性困难补助金300元,已“相当”不合适宜。这不仅不能体现对死伤者生命权的尊重,更容易引起社会争端和矛盾。

  所谓暂行规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短时间实行的法令规章。换言之,是囿于某种条件限制,在某个特定阶段或时期,不宜制定正式法规来管理某项社会经济活动,而以暂行法规代之。如此说来,如果条件一旦发生成变化和成熟,就理应立即修改或废除暂行规定和条例。否则的话,暂行法规和条例就等同正式法律法规了。所以,暂行也应有一定“有效期”,时间不能过于长久。

  可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暂行规定常常一旦暂行就没完没了,暂行实则演变成“长期执行”。比如说,我们应对高温的法规仍旧是47年前的;暂住证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的兽医卫生检验规则也是50年前的;投机倒把暂行条例是1987年制定的,距今都20年了;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还在沿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就连生活饮用水标准也都20年不变了……

  战国著名法学家韩非子有句至理名言: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就是说,法制要与随社会发展而变通,天下则是平稳有序;法制与社会发展相适宜,法制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很明显,这些“老掉牙”一成不变的暂行规定,已成为实现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拌脚石”。

  在笔者看来,暂行规定之所以一暂数十年,甚至长达50年,究其原因,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纵观这些暂行办法和规定,大多数是相关主管部门的部委制订。比如说,目前执行的火车赔偿标准是铁道部制定的。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像这样的“暂行规定”草案起草和提交审议,包括修改、废止和制定新的规定,皆由铁道部来独立完成“作业”。这表明,暂行条例和规定变成“老古董”的根源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长期“充耳不闻”,不能随着社会发展而与时俱进,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偷懒和立法惰性的倾向。

  与此同时,一些部门长期对暂行规定和条例“睁只眼,闭只眼”,很可能是利益驱动使然。试想,火车撞死一个鲜活的生命,只需用区区300元,就算了事。像这样有利于小团体利益的暂行规定和条例,这些部门又何来动力来修改或废止呢?况且,就目前而言,对这种行政不作为,国家还尚没有问责的先例,如此以来,屡屡出现暂行规定“一暂数年”的咄咄怪事,也在情理之中。

  因此,要想彻底根除这些不合适宜的暂行规定和办法,一方面,国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暂行规定进行一次“大扫除”,对过时的暂行规定要立即取消,或制定出修改时间表;另一方面,对那些怠于立法或修法的行为进行积极问责,唯此,“古老”的暂行法规才会在公众的视野中永远消失。

  [稿源:红网]

 

 楼主| 发表于 2008-10-6 00: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硕士状告铁路局:火车用餐为何不开发票?

 

法律硕士先告地铁收费厕所又告铁路局

  不久前以北京地铁运营总公司收费厕所没发票告了地铁公司的法律硕士郝劲松,昨天又以火车餐车无发票侵犯乘客合法权益为由,把北京铁路分局起诉到了法院。北京铁路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开具数额100元的正规发票,并就此事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向原告书面道歉等。

 

 

郝劲松在起诉中说:今年9月16日,他乘坐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列车出差,在该列车的餐车车厢里用餐,共消费人民币100元整,当他付款后向餐车工作人员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告之知:“火车上哪有什么发票,我们只有列车段自己印制的收据。”边说边递给原告一些花花绿绿的单据,只见一些小纸片


  上印着餐券等内容。原告表示这些铁路内部收据无法报销,收款员回答:“我们不是说有发票不给你开,而是我们根本就没有发票。全中国的列车上都没有发票,只有收据,我们北京局也不例外,我们开收据开多少年了,又不是只针对你一个人。”原告当即指出:火车上售货没有发票,就说明这一经营行为没有纳入税收征收监管范围,偷逃税款的可能性极大,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最终工作人员也没有给原告开具税务机关的正规发票。郝劲松认为:由于T109次列车交付原告的不是正规发票,导致原告100元的餐费一直不能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郝劲松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依法获得发票的权益。


  目前还不清楚被告方的答辩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08-10-6 00: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乘客告铁路局坐票站票同价不合理

 

据《北京晚报》报道,某软件开发公司经理、江西市民丁昌祥认为列车的有座车票与无座车票价钱相同这一规定不合理,因此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收的5元人民币。4日上午铁路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注意到,丁昌祥的代理律师之一,就是曾经状告铁路局收取退票费不合理的李苏滨。

  丁昌祥说,是否应该出售无座票就值得商榷,把无座票以有座票的价格出售,于情于理更是都说不过去。丁昌祥认为,无座服务成本低,舒适度和安全性差,站票理应比坐票价低。

  铁路局的代理人在休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有人图便宜,在能买到坐票的情况下也买站票,就会出现座位过剩。如此发展,会出现买了站票,也可享受座位的情况,这就出现另一种不公平。

发表于 2008-10-6 01: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秋天de小志在2008-10-6 0:10:06的发言:

法律硕士状告铁路局:火车用餐为何不开发票?

 

法律硕士先告地铁收费厕所又告铁路局

  不久前以北京地铁运营总公司收费厕所没发票告了地铁公司的法律硕士郝劲松,昨天又以火车餐车无发票侵犯乘客合法权益为由,把北京铁路分局起诉到了法院。北京铁路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开具数额100元的正规发票,并就此事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向原告书面道歉等。

 

 

郝劲松在起诉中说:今年9月16日,他乘坐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列车出差,在该列车的餐车车厢里用餐,共消费人民币100元整,当他付款后向餐车工作人员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告之知:“火车上哪有什么发票,我们只有列车段自己印制的收据。”边说边递给原告一些花花绿绿的单据,只见一些小纸片


  上印着餐券等内容。原告表示这些铁路内部收据无法报销,收款员回答:“我们不是说有发票不给你开,而是我们根本就没有发票。全中国的列车上都没有发票,只有收据,我们北京局也不例外,我们开收据开多少年了,又不是只针对你一个人。”原告当即指出:火车上售货没有发票,就说明这一经营行为没有纳入税收征收监管范围,偷逃税款的可能性极大,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最终工作人员也没有给原告开具税务机关的正规发票。郝劲松认为:由于T109次列车交付原告的不是正规发票,导致原告100元的餐费一直不能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郝劲松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依法获得发票的权益。


  目前还不清楚被告方的答辩意见。

 

因为这个案子,现在列车餐车基本都准备了足够的铁路餐饮定额发票。

发表于 2008-10-6 0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外伤亡只赔300块那个规定前前两年都已经作废了

 

列车撞人出路外伤亡现在赔很多钱的,扣司机的钱都不只300

 

前一段看一条新闻,一个小偷在武汉某编组场偷东西被列车压断腿,武汉铁路部门先垫付了好多万的医药费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6 8:04:39编辑过]
发表于 2008-10-6 08: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明白!!!!![em52]
 楼主| 发表于 2008-10-6 09: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不仔细看是看不明白的。呵呵。
发表于 2008-10-6 16: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就是发展中的中国,我国的大多数的制度和法律都是在老百姓付出沉重的代价上制定出来的。

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北京前几年在N多工地出现跳塔吊事件,我们的温总理亲自帮农民工讨工资,之后在全国掀起了农民工讨薪热潮。紧跟着《劳动合同法》就出台了。

收容遣送法也一直执行了多年,曾经的广州大学生被打死发生后,没有多长时间收容遣送法废除,城市救助流浪人员的法律就出台了。

等等多了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10-6 23: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在进步,铁老大只是一个缩影而已,相信不止铁老大存在这样的问题。垄断就带来一大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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