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历任领导人一览表 (新中国成立后) 届次 年代 名 称 会 长 名誉会长 第一届 1950 中国红十字会 李德全 第二届 1961 中国红十字会 李德全 钱信忠 (1965年继任) 第三届 1979 中国红十字会 钱信忠 第四届 1985 中国红十字会 崔月犁 朱学范 赵朴初 钱信忠 第五届 1990 中国红十字会 陈敏章 朱学范 赵朴初 钱信忠 崔月犁 第六届 1994 中国红十字会 钱正英 江泽民 第七届 1999 中国红十字会 彭珮云 江泽民 第八届 2004 中国红十字会 彭珮云 胡锦涛
(北京市红十字会建国后) 届次 年代 会长 名誉会长
第一届 1950 严镜清 第二届 1955 严镜清 第三届 1962 严镜清 第四届 1980 白介夫 严镜清 第五届 1985 白介夫 严镜清 第六届 1991 何鲁丽 白介夫 严镜清 第七届 1997 刘敬民 贾庆林 刘 淇 第八届 2004 孙安民 刘 淇 王岐山
国际人道法 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亦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分类 国际人道法有两个分支 日内瓦法体系: 主要是用来保护战争受害者 海牙法体系: 主要是对交战各方的作战方式和作战手段进行限制
日内瓦法体系的主要作用是保护: 平民 被占领国平民 非战斗员 伤兵等战争受难者
海牙法体系的主要作用是限制: 使用超出军事必要的武器 使用有毒/化学/细菌武器 采取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 采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 第一日内瓦公约 1864年8月在日内瓦签定的“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第二日内瓦公约 1899年在海牙签定的“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与遇船难者境遇公约” 第三日内瓦公约 1907年在海牙 签定的“关于战俘公约” 第四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定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
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 针对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第二附加议定书 针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提供基本保证 第三附加议定书 启用新增第三标志
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 人道原则 区分原则 比例原则 军事需要原则 禁止报复原则 马尔顿条约: 在国际人道法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人道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国际人道法--目的 保护战争受害者 减轻战争对人类的损害
国际人道法—作用 保护: ——人员:--伤病员 --战俘、被关押的平民 --平民 --医务、宗教人员 --佩戴红十字标志的救护人员
保护: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疗设备 --宗教/文化场所 --民用物品/场所 --放有危险品的设施 --有红十字标志的场所
中国与国际人道法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50次会议批准日内瓦四公约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 会议决定加入两个附加议定书 (对个别条款有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虐俘、残害无辜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的行为定为军人违反职责罪,并规定相应刑罚。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行暂行条例》对掠夺、残害无辜居民,虐待俘虏等罪行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十四号令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公布施行,结束了中国红十字事业长期没有法律保障的状态,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红十字会法》的基本内容 共六章二十八条 总则 ? 组织 ? 职责 ?标志 ? 经费与财产 附则 199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颁布实施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颁布实施
标志的起源与发展 1863 日内瓦国际会议决定采用白底红十字作为救护人员的保护性标志 1864 日内瓦外交会议签署第一部日内瓦公约,规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的旗帜和臂章以区别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
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 人道原则 区分原则 比例原则 军事需要原则 禁止报复原则 马尔顿条约: 在国际人道法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人道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国际人道法--目的 保护战争受害者 减轻战争对人类的损害
国际人道法—作用 保护: ——人员:--伤病员 --战俘、被关押的平民 --平民 --医务、宗教人员 --佩戴红十字标志的救护人员
保护: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疗设备 --宗教/文化场所 --民用物品/场所 --放有危险品的设施 --有红十字标志的场所
中国与国际人道法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50次会议批准日内瓦四公约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 会议决定加入两个附加议定书 (对个别条款有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虐俘、残害无辜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的行为定为军人违反职责罪,并规定相应刑罚。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行暂行条例》对掠夺、残害无辜居民,虐待俘虏等罪行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十四号令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公布施行,结束了中国红十字事业长期没有法律保障的状态,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红十字会法》的基本内容 共六章二十八条 总则 ? 组织 ? 职责 ?标志 ? 经费与财产 附则 199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颁布实施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颁布实施
标志的起源与发展 1863 日内瓦国际会议决定采用白底红十字作为救护人员的保护性标志 1864 日内瓦外交会议签署第一部日内瓦公约,规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的旗帜和臂章以区别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
1899年波斯(现在的伊朗)国提议采用红狮日(红狮与太阳)作为保护性标志
1929年在外交会议上达成日内瓦 公约的新条款,承认红新月和红狮日具有法律效率. 1980年9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宣布他的军队医务部门废止红狮日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
2005.12.5-6,瑞士政府召集日内瓦外交会议,192个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经过磋商,通过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采纳第三标志(红水晶标志)。
对《第三附加议定书》的说明 为什么新增一个标志? 对救助战争受害者的人道行动加强保护 促使不愿使用现有标志的国家红会成为运动成员 向各缔约国或国家红会提供一个可以使用或接 受的新增标志.不再增加新标志 “本议定书认可除日内瓦公约特殊标志外,新增一个特殊标志,其目的与已有标志相同。各特殊标志具有平等地位。” “该新增的特殊标志为一个白底红色边框的正方形。” 议定书还强调特殊标志“不带有宗教、人种、种族、地区或政治的意义。” 要求所有缔约方 “承诺在平时及在武装冲突时,尽可能广泛地在其国内传播本议定书,特别是将学习本议定书纳入其军事培训计划,并鼓励平民居民学习本议定书,以使本文件被武装力量和平民居民所周知。”
红水晶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谁能使用保护性标志红水晶? 任何缔约国均可使用(即便缔约国尚未采用该标志,也可临时使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 国家红会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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