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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调查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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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03: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调查报告fficeffice" />

—— 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调查”课题组

 

 

 

 

20世纪80年代起,境外的民间组织逐渐进入我国,开展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在此后的二十几年里,境外和本土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日益深入地介入到政府管理和百姓生活中。但是,我们对这一新生事物并没有系统的认识和了解:如今它们的发展状况怎样?它们的存在价值究竟是什么?它们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土壤是什么?它们目前又面临怎样的困境?我们的政府应该怎样对待这一新生事物?它们自身又需要进行哪些调整和改进?

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对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进行了一次专门的调查研究。调研地点主要在北京,我们深度访谈了北京9家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并通过网上查找资料和电话采访对全国其它地方的民间儿童救助机构进行了解。参考了现有的文献和资料,并引用了一些国外的资料。

我们力争以客观的资料、深入的分析、系统的阐述,提出我们的观点和建议,以期能为我国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3: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概念fficeffice" />

 

1.民间组织(NGO)的概念

民间组织,是中国官方使用的概念,官方翻译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意为非政府组织,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志愿者的组织。

民间组织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这些组织的集合就构成非营利部门,有时有人称其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NGONPO在创立之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现在两者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本文就统称其为现在最通用的NGO(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3: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NGO的定义最受认同的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结构一运作定义,它着眼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凡满足以下5个条件的组织即是NGO:一是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纯粹的、非正规的、临时积聚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认为是非营利领域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这样才能具有契约权,并使组织的管理者能对组织的承诺负责。二是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但这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三是非利润分配性。非营利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必须继续用于组织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员(原文是组织缔造者)中进行分配。四是自治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五是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由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fficeffice" />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3: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2.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概念fficeffice" />

民间儿童救助组织是指其服务领域主要涉及儿童救助的NGO。在中国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有政府背景的NGO,叫做GONGO,包括青联、妇联、工商联、科协、行业协会、基金会等在内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他们一般具有较长的历史和半官方的特色;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所谓草根NGO,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与前者相比,后者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此次我们研究的对象特指这种草根儿童救助组织。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3: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现状fficeffice" />

 

西方社会学理论认为,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即政府失灵)、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囿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即市场失灵)时,NGO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市场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在这种意义上,人们把NGO称为与政府和企业相平行的第三部门,或者将其组成的整体叫做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而现代社会正是一个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足鼎立的社会(李咏著:《中国NGO狭缝求生》,《财经》20041015日)。

中国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社会团体呈现出空前的增长势头;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政府认同了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相对于西方成熟的公民社会,目前中国绝大多数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尚处于婴儿期,其生存和发展受到来自体制内外的多重制约,尤其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3: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1.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数量、名称fficeffice" />

由于我国NGO注册情况的混乱,我们无法得知我国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确切数量。在这次调查中,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和资料的查询,我们共找到126个救助儿童的NGO,但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北京市救助儿童的NGO: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北京丰台利智康复中心、北京关爱下一代青少年健康教育研究中心、东珍纳兰儿童心理研究所、北京爱源汇教育研究中心、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英国儿童救助会中国项目部(12个)。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3: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其它地区救助儿童的NGO114个):fficeffice" />

孤儿救助:西安新城区儿童村、西安张家堡儿童村、宝鸡钓鱼台影视基地儿童村、陕西三原县东周儿童村、隆县儿童村、河南新乡儿童村、中华绿荫儿童村、大连市105爱在海边儿童村、东方希望儿童村、绿宝石儿童村、河北阳光儿童村、廊坊儿童村、沈阳市阳光儿童村、中华蓝天儿童村、上饶市儿童村、南昌SOS儿童村、 齐齐哈尔 SOS 儿童村、天津SOS儿童村、烟台SOS儿童村、成都SOS儿童村、开封SOS儿童村、中国莆田SOS儿童村、拉萨SOS儿童村、乌鲁木齐SOS儿童村、玉树州藏医孤儿学校、伊犁努尔塔伊孤儿学校、东珍艾滋孤儿学校、贵港母亲之爱孤儿院、黎明之家。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3: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儿童救助:江苏省灌云县聋哑学前班、九江博爱聋人学校、河南省济源市春雨培智学校、山东临沂河东区天使培智学校、吉林省丰满区培智中心学校、澎城特殊教育学校、焦作市福康学校、海口施乐园自闭症学校、广州慧灵学校、西安慧灵智障服务机构、西宁慧灵智障服务机构、云南昆明慧灵、广东清远县慧灵、天津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爱弥尔智障儿童康复中心、大连爱康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中心、济南市历城区洪楼智光启智中心、郑州市康源聋儿语训中心、郑州市康达能力训练中心、许昌市聋儿康复中心、驻马店市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中心、漯河市宏泰聋儿语训中心、新乡市弱智儿童托管中心、厦门迦南少儿培训中心、拉拉手智障人士康复支持中心、福建省永安市心语儿童行为干预中心、黑龙江省大庆市嘉铭特殊儿童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一样人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广西柳州家长支持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小太阳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兰州市特殊儿童家长支持中心、济南市明天儿童康复中心、中国北方博爱康复中心、湖南爱弥尔特殊儿童教育中心、湖南省株洲市家长支持中心、南京明心孤独症儿童健康咨询中心、江苏省常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湖南省株洲市儿童福利院仁爱儿童发展中心、拉萨彩泉福利特殊学校、长春市星光特殊儿童训练养护中心、惠州市护苗儿童发展中心、泉州北斗星儿童发展中心、牡丹江市启明星教育研究所、江西九江市心语心特殊教育机构、广东省扬爱特殊孩子与家长俱乐部、上海博爱儿童康健园、广东省扬爱特殊孩子家长俱乐部、天主教山西太原小天使残婴院、上海星雨儿童康健院 、广州市民办至灵学校、博闻语训幼儿园。fficeffice" />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3: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困境儿童救助基金会与研究会:四川圣爱基金会、河北省困境儿童救助保护联谊会、陕西省译协东亚防止虐待儿童专业委员会、江源发展促进会、深圳市自闭症研究会、青岛市市北区自闭症研究会、广州市儿童体质健康研究会、天津市未成年人心理自助互助协会、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fficeffice" />

其它:武汉市江汉区春苗学校、邢台春蕾学校、广西南宁华光女子高级中学、西安爱华女子大学、瑞丽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甘孜州西康福利学校、吉美坚赞福利学校、西丽儿童福利中心、甲登私立免费学校、拉萨岗旋语言学校、天津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中心、宝鸡市扶老携幼康乐中心、广州仁爱社会服务中心、上海根与芽青少年活动中心、向阳儿童发展中心、沧州市橄榄树儿童潜能开发中心、天津梦工厂儿童助长中心、顺市儿童感觉统合训练中心、爱心玩具图书馆、广州市侨颐园福利机构、广州市海珠区欢乐岛儿童训练园、广州市番禺寓教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广州融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3: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2.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注册情况fficeffice" />

总的来说,我国救助儿童NGO的注册登记情况非常混乱,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无法统计其确切数量的原因。其注册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民政注册、工商注册、不注册。

1)民政注册。这是合法正规的方式,但事实上只有为数很少的民间组织可以做到民政注册,获得名正言顺的身份,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选择的是工商注册或干脆不注册。

2)工商注册。由于各种原因,民间组织很难在民政部门登记,为了取得合法地位,从而能够得到捐款,很多救助儿童的NGO不得不选择了工商注册。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就是说,民间组织进行民政注册必须找到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这正是目前制约民间组织顺利进行民政注册的关键因素。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主任张淑琴说:没有单位愿意做我们的主管部门,因为做主管部门不但挣不到钱,反而得承担责任,所以,根本找不到主管部门。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应该由哪个政府部门来具体承担,也因此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太阳村便如同皮球一样在各个部门之间被踢来踢去。业务主管单位成为太阳村身份合法化的铜墙铁壁。无奈之下,太阳村只好选择了工商注册,成为股份制的企业,这与太阳村本身的慈善性质是不符合的,从而也就引发了税收、票据、募资等多方面的问题。太阳村工商注册为企业,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完全以企业的标准来对其进行税务管理,对其募资所得等经济来源按照规定征收所得税,对太阳村的经济状况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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