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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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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22: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猪弟的妈妈 于 2022-3-4 22:57 编辑

 

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Hemopoietic Stem Cell Donation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BVA。

第二条 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由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北京地区热心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的单位或个人,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科学、准确地进行造血干细胞事业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自愿捐献和无偿奉献的志愿服务,促进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的发展,为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提供生的希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首发大厦C座13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整合社会资源,积极促进社会公民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意识提高,推动首都造血干细胞事业捐献的发展。

(二)在北京市红十字会和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指导下,招募首都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积极建立志愿者队伍,组织对志愿者进行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三)宣传普及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法律法规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科学知识,开展相关知识咨询、辅导、宣传,规划、组织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等工作;

(四)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等工作,编辑、出版相关专业刊物。

(五)完成北京市红十字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年龄十八周岁以上;

(四)具有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五)身体状况允许参与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六)具备志愿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培训;

(三)参加相应志愿服务实习并由本团体认证合格;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团体会员管理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参加本协会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根据服务时间和工作实绩,获得本协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理事以上人员和监事长每年60元,普通会员每年30元)。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协会会籍管理部门给予提醒,对连续2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事务,自愿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一届任期3年。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协会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职责:

(一)对本协会理事长负责;

(二)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承办协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协会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协会成员遵守本协会纪律、维护本协会声誉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预算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本协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 章程 (2022年3月5日,提交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英文名称_Beijing Hemopoietic Stem Cell Donation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BV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成功捐献志愿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北京地区热心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的单位或个人,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科学、准确地进行造血干细胞事业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自愿捐献和无偿奉献的志愿服务,促进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红十字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_北京市红字会北京市红十字会机关党委(党建工作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北京市。 本会的住所: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首发大厦C座1318号。 本会的活动资金:叁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政策宣传、专业培训、科普宣传、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出版专业刊物,组建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队伍。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整合社会资源,积极促进社会公民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意识提高,推动首都造血干细胞事业捐献的发展。 (二)在北京市红十字会和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指导下,招募首都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积极建立志愿者队伍,组织对志愿者进行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三)宣传普及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法律法规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科学知识,开展相关知识咨询、辅导、宣传,规划、组织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等工作; (四)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等工作,编辑、出版相关专业刊物。 (五)完成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造血干细胞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有关信息材料; (二)经本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参加相应志愿服务实习并由本会认证合格;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管理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根据服务时间和工作实绩,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影响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在监事会监督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并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和免除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十)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届中增补、退出事项;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 (九)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业务(学科、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卸任或者退出后的20日内,由本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即日起,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代表本会从事民事活动;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应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理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向理事会报告;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或者监事会推选1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应依照换届选举的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调整后,理事、监事、负责人的人数分别不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在增补或者退出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其担任理事、监事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担任负责人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也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届中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所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办事机构至少保存10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分别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监事长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监事主持。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等须严格执行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拥护和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者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等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时,在30天内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与资助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会合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发起人或者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在发起人、理事、监事、负责人和会员中进行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比例内,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重大投资方案,投资金额5万元以下的,提交理事会审议;投资金额超过5万元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不为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开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时,参与审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会负责人未经授权且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给本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七章 年度检查(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内部相关方之间如发生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方沟通、理事会协调、监事会调解、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顺序依次推进协商解决。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调解会议制度。 第六十七条 无法协商处理时,相关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仍无法调解或者对调解不服时,相关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八条 本会成员如发现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同意,提前30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核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决定解散、被撤销或者吊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的理事、监事、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会未及时组建清算组的,理事、监事、负责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5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2: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会员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以下简称志愿者之家)会员分特邀会员和申请会员两种。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申请会员。

    二、会员入会条件

    1.年龄十八周岁以上;

    2.具有奉献精神;

    3.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4.具备志愿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5.同意志愿者之家章程。

    三、会员入会程序

    1.向志愿者之家提交申请表;

    a.现场报名。当面填写,提交申请表,关注论坛上发布的培训时间,等待会员部电话通知;

    b.网上报名。在网上下载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会员部工作邮箱home@bjmdp.cn中,收到电子邮件后,会员部电话确认,确认后,请申请人关注论坛上发布的培训时间,等培训时间确定后,会员部再一次电话通知、确认;

    2.参加志愿者之家的一次入会培训;

    3.参加志愿者之家的两次志愿服务;

    4.经会员部认定为合格;

    5.经工作会议审核;

    6.通过志愿者之家论坛正式公布;

    7.准会员进行网上考试并通过会员考试;

    8.升级论坛ID成为论坛认证会员,具备进入会员专区的权利;

    9.例会时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权利:

    1.参加志愿者之家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2.请求志愿者之家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对志愿者之家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4.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5.退出志愿者之家。

    五、会员义务:

    1.会员应当遵守捐献志愿者之家的章程,执行志愿者之家决议,完成捐献志愿者之家安排的服务工作;

    2.维护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利用志愿者之家或志愿者之家志愿者的名义、标志从事或发表与志愿者之家或志愿者之家志愿者立场不相符的活动或言论;

    3.不得利用志愿者之家或志愿者之家志愿者的名义、标志发表进行非法活动;

    4.会员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应少于36小时,如未达到,第二年不予注册;

    5.按时缴纳会费(无工作收入的会员6元/年,有工作收入的会员 30元/年)。

    六、会员管理

    1.会员资格每年进行认证注册;

    2.由于健康、工作等原因无法参加志愿者之家活动的会员可向会员管理部请假,经工作会议批准后保留会员资格,保留会员资格最长不超过一年;

    3.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志愿者之家活动并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七、会员奖惩:

    1.根据服务时间和工作成绩,经志愿者之家工作会议通过,可给予优秀会员以下奖励:

    (1)通报表扬;

    (2)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

    (3)报请北京市红十字会进行进一步奖励。

    2.志愿者之家会员在活动中出现的不当和错误,志愿者之家有义务进行提醒,多次提醒无效的,可经志愿者之家工作会议通过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批评;

   (2)留会察看;

   (3)开除会籍。

   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在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有权向会员管理部提出请求,要求复议。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志愿者之家。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

                                                      2005年6月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2: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以下简称志愿者之家)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结合志愿者之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上级部门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志愿者之家的所有资金募集活动必须在北京市红十字会的领导和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才能开展,并且需有北京市红十字会赈济部的参与。所募集的资金全部进入管理中心账户。志愿者之家经过核准需支出的的费用,由管理中心划拨。

第四条 捐赠者指明捐赠给志愿者之家的赠款,应在有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正规手续予以接收。为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开展的募捐活动中募集到的款项,由管理中心负责接收。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志愿者之家的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志愿者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以上费用原则上不从志愿者之家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持有效票据,视实际金额数,由秘书长或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决定是否予以报销。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场所和车船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设备、车辆购置、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消耗性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4、印刷出版费,即用于印发中心文件及其它宣传资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5、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 会员的娱乐、聚餐等活动产生的费用,不从志愿者之家的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八条 公用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2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200—5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500元上报管理中心批准。

第九条 经费报销需由经手人持抬头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的正规发票,填写支出凭单,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之家由一名副秘书长主管财务,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别设置出纳、会计。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财务要强化统一核算。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提出年度经费的安排意见,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志愿者之家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并于每个月20日前将上月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于论坛会员专区上。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定为财务监督开放日,志愿者之家接受会员对志愿者之家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向执行委员会报告一次,同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如志愿者之家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志愿者之家。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
                                                   2005-6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2: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章程》第十九条之规定“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收取会员志愿缴纳的会费”,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志愿者之家公开招募会员。

    第二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志愿者之家经费的重要来源。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志愿者之家的认同。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由志愿者之家会员部负责收取,办公室负责管理。收取会费时开据专用收据。

    第五条  会费标准。有收入的会员——30元/年;无收入的会员6元/年。

    第六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每年进行再注册时的必要条件,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不予注册。

    第七条  志愿者之家欢迎会员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八条  志愿者之家收取的会费专项管理,全部用于回馈会员或补贴会员志愿服务成本性支出。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须又部以上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会议讨论后,交秘书长签字批准方可发放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志愿者之家。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2: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是在北京市红十字会领导下,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直接管理下的的志愿者组织。

    第二条  为健全和完善志愿者之家干部管理体制,保障志愿者之家干部的优化、高效,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发挥志愿者之家干部的作用,使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中心的管理和会员的监督,结合志愿者之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志愿者之家所有干部,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部长、副部长、组长、副组长等。

    第四条  志愿者之家干部来源于会员,服务于会员,必须在各方面成为会员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干部脱离会员,凌驾于会员之上。

    第二章 志愿者之家干部的任用

    第一节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违法记录。

    第六条  能正确处理志愿服务和生活、工作关系。

    第七条  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能高效的开展工作。

    第二节  任免权限

    第八条  志愿者之家秘书长由志愿者之家充分酝酿产生,经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任命,报北京市红十字会批准。

    第九条  志愿者之家副秘书长、各部部长由志愿者之家充分酝酿产生,经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任命。

    第十条  志愿者之家各部副部长、各部干事、各组组长由志愿者之家充分酝酿产生,经志愿者之家任命,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志愿者之家各级干部的日常管理在会员管理部。

    第十二条  各部门之间需要人事交流的,由相关部门之间协商一致,报秘书长批准。

    第三节  任职

    第十三条  志愿者之家干部通过各部、各组推荐和自荐两种形式产生。推荐时,各部、各组应递交被推荐人个人简历、表现鉴定、推荐岗位、工作计划及推荐理由;自荐者应递交个人简历、自荐岗位、工作计划及自荐理由。推荐和自荐通过会员管理部报志愿者之家工作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志愿者之家任用干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两个月。每位干部在任命后首先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岗位责任制,熟悉工作环境及程序。试用期满后,根据具体表现由会员管理部形成评价报告,经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志愿者之家干部每一届任期为一年(从试用之日起开始算起)。任期满后志愿者之家工作会议根据干部本人意愿和实际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秘书长的续聘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决定。

    第十六条  志愿者之家干部需提交本届工作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是决定是否续聘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志愿者之家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根据志愿者之家实际需要设置志愿者之家各干部岗位。

    第十八条  每次任命将在志愿者之家论坛上发贴公告。

    第十九条  如志愿者之家干部因故不能按照工作计划履行职务,则由工作会议临时委任代理干部。

    第三章 志愿者之家干部职责

    第二十条  志愿者之家各级干部需要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志愿者之家各项规章制度;需要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志愿者之家工作;需要有团结协作精神,团结会员,营造良好的协作氛围。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之家各级干部需对照志愿者之家各岗位职责完成志愿者之家交给的各项任务,严格执行、按期完成志愿者之家形成的各项决议,确因个人困难无法完成的,向志愿者之家提出,志愿者之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之家干部以工作日志的情况进行交流,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部长不少于每周一篇,各部干事、各组组长、副组长不少于每月一篇。

    第二十三条  每逢年末志愿者之家将组织各级干部对一年的工作进行述职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之家各级干部应合理安排各自精力和时间,不要让志愿者之家工作过多影响工作、生活,永远坚持生活第一、工作第二、志愿服务第三。

    第四章 志愿者之家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之家干部享有下列权力:

   (1)参与志愿者之家管理,沟通管理中心及志愿者之家与会员的联系。

   (2)及时向志愿者之家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有权对志愿者之家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要求其改进工作。

   (4)因为个人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志愿者之家交给的任务,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之家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2)坚决贯彻执行志愿者之家章程或条例,服从工作安排,按照所任职务的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3)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做会员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鉴定维护者。

   (4)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管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交活动能力。

   (5)正确处理志愿服务与生活、工作的关系,不让志愿服务过多影响生活和工作。    

   第五章  志愿者之家干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干部请假。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志愿者之家的管理工作,可以向会员管理部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注意:干部请假与只是不承担志愿者之家的管理工作,依然是在册会员,会员请假请参照会员管理办法),三个月仍不能返回工作岗位且未说明原因视为自行离岗。

   第二十八条  例会考勤。每月例会,各位干部需按时出席,并准时到达例会举行地点,如不能出席,请向办公室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参加例会且未说明原因将予视为自动离岗。

   第二十九条  论坛考勤。论坛是志愿者之家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各位干部应通过论坛密切协作、充分交流。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部长、各组组长每周登陆论坛不得少于每周两次;各部干事、副组长不少于每周一次。网络技术部将对志愿者之家各位干部登陆论坛情况进行考勤,连续四周未达到考勤要求且未说明原因视为自动离岗。

   第三十条  干部辞职。确有困难,不能继续参加志愿者之家的管理工作,可以向秘书长提出辞职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经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辞职申请。在继任干部确定之前继续看守岗位并做好交接工作,看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秘书长的辞职须向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在申请被批准之前,不得在论坛上或通过替他途径发布辞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干部罢免。因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不能适应志愿者之家的工作,经工作会议通过,罢免干部的职务。秘书长的罢免由工作会议向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北京管理中心提出。

    第三十二条  为奖励干部为志愿者之家工作付出的辛勤工作,特设立奖励制度:志愿者之家优秀干部每年末按照干部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根据具体的工作表现,由全体会员实行无记名投票选出。对志愿者之家优秀干部,将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不论是请假、离岗、辞职、罢免还是奖励,都将在论坛上开帖公布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志愿者之家保留对本管理办法修改的权力。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2: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工作会议规范

    1.志愿者之家工作会议是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的常设决策机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也称例会。

    2.参加人员:志愿者之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部长、副部长、干事、各组组长、副组长、论坛各版版主。欢迎会员参加工作会议。

    3.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志愿者之家人员变动、重大活动安排、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各部门信息沟通等问题。

    4.办公室负责工作每次工作会议的召集、通知、记录。召开之前,办公室会在论坛上开帖发布,公布本次工作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地点。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在论坛上公布会议记录。

    5.各部部长、各组组长在例会发帖之后需通过跟帖的形式上报本部门本次例会汇报提纲,由办公室进行汇总。

    6.工作会议的主持人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7.在工作会议上,会员管理部、志愿服务部、事业规划部、宣传事务部、网络技术部、办公室等部部长和一、二、三、四及会员组组长依次发言,向工作会议汇报一个月来该部、该组的工作情况。如部长、组长无法出席例会,将工作交办本部门副部长、副组长,由其完成汇报;如果副部长、副组长也不能出席,将工作交办本部门干事、组员,由其完成汇报。

   8.如要请假,请提前与志愿者之家办公室联系。每次例会开始之前,办公室将按照考勤表,详细登记各位干部的出席情况、缺席理由,存档备查。

   9.志愿者之家工作会议形成决议后,将及时在论坛公布执行。

   10.除例会之外,志愿者之家将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参加人员: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所需要涉及的部门部长、干事及相关会员。此类会议如在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不在论坛公开召集,但会后要在论坛公布会议内容、决策及总结。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2: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论坛
                          服务时长奖励及版主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2007年8月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例会对论坛版主服务时长管理以及会员发贴奖励方式提出的要求,从2007年9月1日起,版主服务时长奖励和会员发贴时长奖励方式均发生变更,即日起版主考勤将不再作为版主获得服务时长的唯一标准;除考勤外,版主的发贴量、在线时长以及所管板块的日发贴量均作为考核的参数,会员时长奖励也均有相应变化,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一)正式会员发贴时长奖励办法
  奖励时间分为四档,以每半小时为一个单位,即0.5、1.0、1.5、2.0,奖励的帖子仅限发贴人的原创帖(转载等不参与奖励),奖励贴必须是精华贴,精华贴是否奖励时长由各版版主自行决定,凡决定申请服务时长奖励的帖子,版主要将其相关信息发到[热点聚焦]中的奖励专贴中,不申报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奖励,奖励档次由版主自行掌握。

(二)非正式(准)会员时长奖励办法
(1)非正式会员:评时长办法与正式会员相同,但所获时长不列入之家会员服务时长,非会员服务时长累计三个月清零一次,三个月内非会员可用所获时长兑换论坛币或论坛勋章。
(2)准会员:参照非会员奖励办法执行,但在其成为正式会后,有未清零时长将自动带入之家服务时长。
具体标准如下:
A档:三个月内累计服务时长超过20小时(含)可兑换1000论坛币或勋章一枚任选一种
(注意:勋章有效期2个月,奖金含银行手续费,勋章每两月最多兑换一枚。)
B档:三个月内累计服务时长超过15小时(含)可兑换勋章一枚或500论坛币任选一种
(注意:勋章有效期2个月,奖金含银行手续费。勋章每两月最多兑换一枚。)
C档:三个月内累计服务时长超过10小时(含)可兑换500论坛币
(注意:勋章有效期2个月,奖金含银行手续费。勋章每两月最多兑换一枚。)
(注意:此项仅对非正式会员生效,未满档次按照所满档次执行。)

(三)版主时长奖励办法
(1)考勤:考勤奖励占到总奖励的50%,出勤率低于5天的版主将视为考勤不合格,将不能获得考勤奖励时长,具体标准如下:
A档:全勤31-30天(含)以上,获3.0小时时长奖励
B档:出勤29-25天(含)以上,获2.5小时时长奖励
C档:出勤24-20天(含)以上,获2.0小时时长奖励
D档:出勤19-15天(含)以上,获1.5小时时长奖励
E档:出勤14-10天(含)以上,获1.0小时时长奖励
F档:出勤09-05天(含)以上,获0.5小时时长奖励
(2)综合:版主服务奖励时长每月封顶为6小时,本项占50%,具体奖励时长将由网络部根据各版主实际表现情况给予综合评测,然后给出具体奖励时长数目。
(3)特殊:
A.版主连续3个月全勤,将获得额外服务时长奖励1小时或其他论坛奖励。
B.考勤未达标的版主将不能参与服务时长综合评测。

(四)其他补充说明
(1)版主一年中累计有三个月不参与考勤或一年中累计六个月低于5天,则视为自动放弃版主资格。
(2)版主一年中累计有两个月不参与考勤和任意一次考勤不达标,则视为版主工作不合格,将取消其版主资格。
(3)版主连续三个月考勤全勤可以自行向网络部申请增加1.0小时服务时长奖励、论坛勋章奖励或500网币奖励任选一种。(勋章有效期2个月,奖金含银行手续费,勋章每两月最多兑换一枚。)
(4)准会员转正后,如有未兑换服务时长可以带入其之家内的服务时长。
(5)由于精华贴将视为奖励的标志,请各版主注意,谨慎精华。
(6)版主在设定精华后,要按照格式把此帖的连接与建议时长发到[热点聚焦]奖励专用贴,未能及时贴出的,该奖励视为自动放弃。
(7)网络技术部工作人员、坛主、总版主、分区版主暂不参加版主时长奖励活动。


                                                         网络技术部
                                                          2007年8月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2: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会员志愿服务时长计算办法

    1.根据《志愿者之家章程》第二十一条:“建立‘公开招募会员’志愿服务时长考核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志愿者之家会员的基本标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志愿者之家会员志愿服务时长的计算由志愿服务部完成,志愿服务部需掌握志愿者之家所有志愿服务情况。

    3.志愿服务完成贴是准确计算志愿服务时长的基础。志愿服务完成后志愿服务联系人需尽快完成志愿服务完成贴,志愿服务部按此计算时长。

    4.根据每次志愿活动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关工作人员0.5-3小时不等的志愿服务时长奖励。具体时长由联系人自己申报,志愿服务部认定、汇总,每月例会报工作会议批准。

    5.志愿者之家鼓励会员在论坛上发表高质量的帖子,如活动报道、服务感想、意见建议、转帖新闻、回答问题等,将会根据帖子的具体字数和质量,给予0.5-3小时不等的志愿服务时长奖励。具体时长由该分论坛版主向网络技术部申报,网络技术部认定、汇总,每月例会报工作会议批准。在志愿者之家外的论坛发帖宣传志愿者之家和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适用本办法。

    6.对于版主的工作,根据其考勤和版务维护情况,每个月给予最高不超过6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长奖励。具体时长由版主本人申报,网络技术部认定、汇总,每月例会报工作会议批准。

    7.所有为志愿者之家和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付出的劳动都将作为会员的志愿服务时长被记录。当事人对自己的志愿服务情况最了解、最熟悉,是志愿服务时长准确申报的重要一环。

    8.志愿服务部统一制作《志愿服务登记卡》,附在会员证背后,为会员自我计时提供方便。

    9.每个月每位志愿者之家会员须向本组组长报送本人本月所有志愿服务时长,作为志愿服务部时长纪录的补充和印证。每个月18日之前每个会员把自上月19号以来的自己参加的所有职员服务的时长报到各自组长处,如组长20号仍未收到,和会员进行联系催缴。

   10.参加志愿者之家召开的会议等计算志愿服务时长,以实际参加时长为准。

   11.志愿者之家会员实行志愿服务时长“星级”制(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在志愿服务时“星级”会员佩戴相关标志。

   12.每个月志愿服务部将统计后的时长汇总、排序,张贴在志愿者之家论坛上,供大家核对、查看。

   13.志愿者之家保留对本办法修改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2: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办公室职责:
1.承担志愿者之家秘书工作
2.工作会议的召集、通知、记录。
3.起草、制定、发布志愿者之家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提出修改意见。
4.完成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协助李涛副秘书长做好和中心的协调工作。
5.收集、汇总会员对之家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向志愿者之家工作会议提出。
协助李涛副秘书长做好志愿者之家的财务工作。


宣传事务部职责:
1.负责志愿者之家各项宣传工作。
2. 整理之家各种宣传资料,制成电子版,张贴在论坛上,供大家下载。
3.与网络技术部合作,承担之家平面宣传品的设计。尝试制作之家视频宣传片。管理之家所有宣传品。
4.联系各媒体记者,管理、更新记者资料,交会员管理部汇总。
5.承担志愿者之家资料中心的职能,汇总每次活动最原始、最全面的文字、视频、照片等,刻盘,妥善保存。


网络技术部职责:
1.负责志愿者之家论坛的维护,管理论坛版面。

2.负责志愿者之家会员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3.负责志愿者之家官方博客(新浪、搜狐、百度、网易)博客的更新于管理。

4.负责志愿者之家网站空间、域名和提供商协调工作。

5.负责完成和协调完成中心网上报名入库工作。

6.负责志愿者之家会员考试系统的考务、管理、数据库支持工作。
7.为志愿者之家及志愿者之家各部门的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8.做好在线咨询与宣传,及对之家进行网络推广的相关工作。

会员管理部职责:
1.负责志愿者之家的组织培训工作。组织每月的新会员入会培训,汇总新会员培训、服务资料,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在论坛上发帖公告。
2.汇总、整理、更新会员(包括公开招募会员、定向招募会员、特邀会员)资料。
3.汇总各部提供的与之家有联系的各界朋友资料,制成电子文件,供志愿者之家使用。
4.联系各会员组。
5.发布干事任免公告。


事业规划部职责:
1.负责志愿者之家重大活动的联络、策划、实施。
收集国内外有关供者保障的资料,配合吕建华副秘书长进行供者保障体系的研究。
2.联系各高校红会,落实“中华骨髓库北京分库高校行”。
3.联系各社区,落实“中华骨髓库北京分库社区行”。
4.整理各高校、各单位、各社区联系人名单、资料,交会员管理部汇总。


志愿服务部职责:
1.负责志愿者之家的志愿服务的组织、招募、记录、评价等工作。
2.接受中心的指示,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协助李涛副秘书长做好中心服务、采血点服务、供者服务工作的安排。
3.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培训讲座、社会活动。
4.统计会员志愿服务信息,制成电子文件张贴在会员区,每月更新一次。
5.配合会员管理部做好新人入会服务工作,及时安排,及时反馈。



[此贴子已经被秋天de小志于2010-2-3 9:41:08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2: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愿者之家
                                     论坛公益竞拍活动暂行办法
                                   
  本规则在论坛上征集意见已有一段时间,经与各方沟通,集合各会员和论坛用户的意见,经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例会批准,《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愿者之家论坛公益竞拍活动暂行办法》现公布如下:

1.发布人权限:
  公益竞拍版块只能由该版两位版主发出主题帖(即公布拍卖物品),其他人(包括:参与竞拍人和物品捐赠人)只能跟帖参与竞拍活动。

2.参与公益竞拍的人员范围:
(1)捐赠物品人员:任何人员均可参与(外埠或境外物品可由捐赠方采用快递方式邮递至志愿者之家)
(2)参与竞拍人员:必须是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的论坛用户。

3.竞拍物品发布:
  公益竞拍版块开设”我要捐赠”主题帖,请提供拍卖物品的会员将所要拍卖的东西在此主题帖下发帖,帖子内容格式应请包括捐赠物品的照片(照片大小在200K以内),物品的简单介绍,拍卖者的论坛ID,拍卖物品的数量以及价格公布出来。为了降低成本请捐赠者将捐赠物品于志愿者之家例会时送至志愿者之家,由负责人收讫。或在捐献主贴中公布拍卖物品后,告知捐赠者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方便快递取货的时间,以站内短信的方式发给两位版主,我们会上门取捐赠物品。(如果不方便拍照的,请在帖子内写明物品的简单介绍,版主得到捐赠物品后会拍照上传。)或采用快递方式递送至负责人手中。
  在我们收到捐赠的物品以后,会直接引用捐赠人在“我要捐赠”中上传的照片和简介,另发主题帖开始义卖。

4.参与竞拍人员:
  想参与竞拍活动的人员,需将自己的论坛ID和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通过论坛站内短消息发送给本版的两位斑竹,以便竞拍成交后的联系。

5.竞拍交易告知:
  网上义卖成功以后,义卖人会收到如下站内短信:“恭喜您成功拍得**物品,感谢您对公益竞拍的支持。本次义卖的成交价格为××元(快递费用为××元)合计费用为××元,请您尽快将义卖款项汇入义卖竞拍专用账户中,账户为工商银行卡。银行卡号为:户主:永旭萍 存折帐号:0200236501023230880* 灵通卡卡号:6222000200112981154  请在汇款后发站内短消息告诉斑主汇款成功,并写上您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和方便快递送货的时间。斑主会在确认汇款后发货,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在确认能碰得到义卖人的情况下,在培训或者服务时将义卖品交给义卖人。

6.权益补充说明:
  由于拍卖属于公益性质并非商业行为,所得善款将用于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经费,所以参与竞拍成功者除获得竞拍物品以外,还将获得爱心竞拍证书一个,此证书是该物品所有权的证明,除此之外将不在提供其他凭证。
  竞拍成功后竞拍者需要在七日内将出价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专用指定帐户内,超过时限未能支付款项将视为违约,一旦发生违约,由工作人员将其信息上报网络技术部并将其违约信息记录至志愿者之家网络技术部公益拍卖信用系统内。
  竞拍者参与竞拍活动的全部记录将进入信用系统,体现形式主要以论坛中威望值大小的方式体现,每次竞拍交易成功,该用户将能获得1威望值,论坛最高为10威望值封顶,竞拍者如果发生一次违约,其论坛帐户内的威望值将被减半,第二次违约其威望值将被清零,发生三次以上违约其威望自动降为-10,并取消其今后参与公益竞拍活动的资格和论坛任何有关增加或兑换威望值的活动,除此之外还将对违约者扣除10000网币作为处罚(不足10000网币扣除至负数为止)。

7.竞拍告知义务:
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公益竞拍版主需每月公布当月的爱心义卖的清单。同时需将竞拍所得善款具体金额在论坛上进行公布,同时公布善款具体的使用情况以及余额。

8.竞拍过程及注意事项:
  竞拍者根据拍卖师发布的物品底价和限价开始出价,后面的竞拍者可以跟帖出价,但不要出限价的限制,跟帖叫价只能一次叫价,不得连续叫价。如有发现版主有权利删除帖子。
  公益竞拍是一个严肃的过程,在整个竞怕过程中参与拍卖的会员请不要贴出开玩笑的价格的竞价帖子,如果发现版主有权立即删除,并且灌水者还将被扣除1000网币作为罚款予以警告。
  参与竞拍也是一个慎重的行为,参与者一旦出价后,不得自行删除跟帖,如果发现由此类行为,将视为本暂行办发的违约行为,将按照违约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9.竞拍成功事项
公益竞拍版块必须保持有三件竞拍商品在线参与竞拍活动,每件物品在超过24时无人出价后即计算第一次落锤,以此类推48小时第二落锤,72小时后计算拍卖成功,如在48或72小时内出现出价,则重新从24小时开始计算。


10.帐户信息:
 
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之家官方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灵通卡号:6222000200112981154
存折帐号:02002365010232300880*
户    名:永旭萍

11.竞拍专贴各种格式:
发布竞拍物品格式:

竞拍照片:

竞拍编号:20080201(格式:年+月+本月拍卖物品个数)
捐 赠 者:  
物品名称:
捐赠寄语:
竞拍低价:¥0.00元
每次竞价:¥0.00元

拍卖规则请参见固定帖拍卖活动暂行办法。
                                               本规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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