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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北京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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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21: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还要提高自己
发表于 2012-4-27 18: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m55]学习中
发表于 2013-5-4 17: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发表于 2013-9-27 14: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喜欢 好耶
发表于 2013-9-27 14: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天de小志 发表于 2008-12-14 15:48
刷新纪录..............


未曾清贫难成人,不经打击老天真。 自古英雄出炼狱,从来富贵入凡尘。 醉生梦死谁成气,拓马长枪定乾坤。 挥军千里山河在,立名扬威传后人。
签名是《增广贤文》里的

点评

又是一位熟读先贤文章的! 之前坛子里有喜欢引用《谏太宗十思疏》、《扁鹊见蔡桓公》中的经典作为论据升华的,看过后我潜水了好久。 “三人行,必有我师”,冰川先生,受吾一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7 15:24
发表于 2013-9-27 15: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冰川 发表于 2013-9-27 14:43
未曾清贫难成人,不经打击老天真。 自古英雄出炼狱,从来富贵入凡尘。 醉生梦死谁成气,拓马长枪定乾坤。 ...

又是一位熟读先贤文章的!
之前坛子里有喜欢引用《谏太宗十思疏》、《扁鹊见蔡桓公》中的经典作为论据升华的,看过后我潜水了好久。
“三人行,必有我师”,冰川先生,受吾一拜。

发表于 2019-7-15 16: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
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简称“协会”)法人证书以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协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开户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2.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批准、签字备案后,由使用人员亲自携带使用,用完后应尽快交回,严防丢失。
  二、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具体包括: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办公室同意,由秘书长签批。
  2.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同意,由秘书长签批。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同意,由秘书长签批。
  4.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同意,由秘书长签批。此外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5.禁止未经秘书处允许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
2019年7月8日
发表于 2025-12-8 14: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本组织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协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 决策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组织章程。
2. 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 科学决策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4. 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决策过程和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5. 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记录、备案机制,落实决策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会重要决策部署及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措施。
2. 组织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 组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4. 涉及会员、服务对象、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 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
6. 重大活动、重要评优表彰、重要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7. 重大安全稳定事件、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8. 其他涉及协会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推荐、增补、更换。
2. 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3. 内部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4.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安排。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 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确定与调整。
2. 大项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资产购置、处置。
3. 对外重大合作、投资、捐赠、赞助项目。
4. 对协会声誉、品牌、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 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2. 大项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款项支付。
3. 大额资金的筹集、重大资产处置。
4.  其他大额资金调度和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决策酝酿
1. 提出议题:由办公室或负责人根据职责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建议,并准备初步方案或论证材料。
2. 充分调研:对专业性强、难度性高的事项,应预先组织群众调研、市场咨询或进行市场调研。
3. 征求意见:涉及会员、员工利益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或合法性审查。
4. 会前沟通:议题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情况。
第九条 集体决策
1. 决策形式:“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协会办公室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2. 参会人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决策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 会议主持: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负责人主持。议题提出人应作汇报,参会人员充分讨论。
4. 决策形成: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重要人事任免应实行票决制。决议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 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完整记录决策过程,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归档上传论坛。
第十条 决策执行
1. 决策作出后,由相关负责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2. 执行部门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确保决策落实。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必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监督机制
1. 内部监督:监事(会)应依据章程赋予的职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2. 成员监督:决策事项、依据、结果除保密外,应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或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会员和员工监督。
3. 上级与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在集体决策中隐瞒、歪曲真实情况的;未按集体决策执行的,或执行中擅自变更决策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2.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2025年6月经协会经理事会、监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发表于 昨天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本组织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协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 决策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组织章程。
2. 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 科学决策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4. 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决策过程和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5. 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记录、备案机制,落实决策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会重要决策部署及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措施。
2. 组织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 组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4. 涉及会员、服务对象、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 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
6. 重大活动、重要评优表彰、重要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7. 重大安全稳定事件、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8. 其他涉及协会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推荐、增补、更换。
2. 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3. 内部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4.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安排。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 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确定与调整。
2. 大项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资产购置、处置。
3. 对外重大合作、投资、捐赠、赞助项目。
4. 对协会声誉、品牌、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 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2. 大项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款项支付。
3. 大额资金的筹集、重大资产处置。
4.  其他大额资金调度和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决策酝酿
1. 提出议题:由办公室或负责人根据职责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建议,并准备初步方案或论证材料。
2. 充分调研:对专业性强、难度性高的事项,应预先组织群众调研、市场咨询或进行市场调研。
3. 征求意见:涉及会员、员工利益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或合法性审查。
4. 会前沟通:议题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情况。
第九条 集体决策
1. 决策形式:“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协会办公室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2. 参会人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决策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 会议主持: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负责人主持。议题提出人应作汇报,参会人员充分讨论。
4. 决策形成: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重要人事任免应实行票决制。决议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 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完整记录决策过程,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归档上传论坛。
第十条 决策执行
1. 决策作出后,由相关负责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2. 执行部门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确保决策落实。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必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监督机制
1. 内部监督:监事(会)应依据章程赋予的职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2. 成员监督:决策事项、依据、结果除保密外,应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或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会员和员工监督。
3. 上级与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在集体决策中隐瞒、歪曲真实情况的;未按集体决策执行的,或执行中擅自变更决策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2.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2025年6月经协会经理事会、监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发表于 昨天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协会
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充分发挥协会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加强党对协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可行性,实现协会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参与决策的原则
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领导原则和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坚持民主平等合理原则。

二、参与决策的组织机构
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组成:支部书记及全体支部委员

三、参与决策的内容
1、协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会议、文件精神的措施和方案;
2、协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协会队伍建设方案、骨干的推荐、新人招募、培训、考试等;
4、涉及协会重大奖惩的实施方案或处理意见等;与协会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志愿者奖惩、表彰等。
5、协会的重大经济活动: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等。
6、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决策的形式
1、党组织定期听取各个部长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党政领导在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协商;
3、党支部书记参加行政例会;
4、党政主要领导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5、讨论专项工作的党支委会、党员大会;
6、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其它方式。

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1、决策前
(1)议题准备。各个部门根据协会要求,经与党支部书记个别酝酿,结合协会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协会重大事项的初步设想或方案。
(2)调查研究。党组织协同协会领导层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协会方向性、全面性、长期性的重大事项,事先需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与决策有关的实际情况,掌握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掌握不同意见的反映,获取可靠的数据等。
(3)完善方案。党支部书记与协会领导层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决策方案。
2、决策中
(1)酝酿讨论。协会领导层主持召开协会中层会议,并对决策方案做出说明。支部书记陈述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对议题、方案和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充分发表意见。
(2)逐项表决。根据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可进行表决;综合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党支部书记可建议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择机召开协会中层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党组织有责任向协会党委、领导汇报。
(3)实施监督。在协会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经协会领导层决定后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党组织决定的,由党组织下达;属于行政决定的,由行政下达。
(4)形成会议纪要。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制度,对所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形成纪要备查。
3、决策后
(1)宣传发动。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后要做好宣传发动、组法,及时向志愿者进行宣传解释,为决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思想上、组织上、舆论上的保证。
(2)发挥作用。重大事项决策后,系主任负责实施,党组织要积极动员党员、骨干起模范带头作用,克服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
(3)总结经验。党组织要及时总结经验,收集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协会反馈,矫正偏差,减少失误,提高实效。
4、对不同类别的事项,协会领导层要充分酝酿达成共识后,在党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并形成意见或建议;凡涉及协会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事项,还应提交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并形成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
六、本制度从支部会议审议,并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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